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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首月 雇主通報223案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首月 雇主通報223案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首月 雇主通報223案 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新制上路首月,統計顯示,雇主已通報223案;勞動部提醒,雇主接獲勞工申訴就須通報,若屢犯違規可罰新台幣3萬元至75萬元。 勞動部大修「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法規7月1日正式上路,依照專章規定,事業單位若收到職場霸凌申訴案,只要符合受理要件,雇主就須依法通報到勞動部登錄系統,並啟動客觀、公正調查程序。 法規上路首月,根據最新統計顯示,勞動部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通報系統共收到223案雇主通報,其中在法令施行前發生案件有160件、法令施行後才發生案件共有63件。 進一步觀察數據,施行前發生案件中有協調成立12件、調查結果成立18件、不成立127件、撤案3件,而施行後發生案件中協調成立有15件、調查結果成立2、不成立30件、撤案16件。 不論施行前後發生案件,調查不成立案件都占多數、成立案件較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長張國明告訴中央社記者,這屬於制度上路初期數據,但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統計的公務職場霸凌案件統計成立比例差不多,都約1成左右。 張國明指出,未來將就相關統計數據進行樣態分析及歸納,作為制度檢討與政策改進參考的資料。 張國明也提醒,雇主接獲勞工申訴有通報義務,如果發現未通報,第一次違規會限期改善,再犯則可開罰3萬元至75萬元,提醒雇主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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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7月上路 如何申訴、調查QA一次看

職場霸凌防治7月上路 如何申訴、調查QA一次看 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7月正式上路,什麼是職場霸凌、勞工遇到職場霸凌時該如何申訴、雇主該如何調查,中央社彙整相關資訊一次看懂。 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法規將於7月1日上路,根據法規定義,職場霸凌須有5大要件,當勞工在職場上遇到職場霸凌時、雇主遇到勞工提起申訴時該如何處理,中央社整理相關QA解析。 職場霸凌定義為何?如何認定? 「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遇到職場霸凌時該如何申訴? 勞工認為遭受職場霸凌時,可依事業單位申訴管道提出申訴,例如書面、電子郵件、口頭或其他事業單位指定方式,並提供事件經過、對話紀錄、錄音或相關資料作為調查參考,若資料不足,事業單位應通知勞工補充,不能直接拒絕受理;如果行為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則可直接以書面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對公司調查霸凌的結果不服氣,該怎麼辦? 若勞工不服公司的調查結果,可在收到書面通知的隔天起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申復,並補充不服理由或新證據,同一事件以1次為限。公司收到申復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並給勞工陳述意見的機會。 若發現原本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結果的新證據,公司就必須重新組成小組再行調查。公司原則上應於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決定;如需再調查,得再延長30日,並應於作成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結果。 離職後是否仍可提出申訴? 即使勞工已離職,如果被申訴人為利用權勢霸凌者,只要還在「離職後1年內」或「霸凌行為終止後3年內」的法定期限,事業單位仍然必須依法處理,並於受理後啟動調查,不能因為雙方已經沒有僱傭關係,就拒絕處理。 事業單位應提供哪些職場霸凌申訴管道? 事業單位人數達10人以上就必須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事業單位可依內部需求提供專線電話、電子信箱、專用信箱或指定通訊軟體等方式,且設置申訴管道後,必須在工作場所顯著位置公開相關資訊,也可透過勞工手冊、事業單位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 雇主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該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收到職場霸凌申訴案,如果符合受理要件必須依法通報勞動部登錄系統,並啟動客觀、公正的調查程序,包括訪談雙方及相關人員,了解案件內容、採取必要保護措施、蒐集相關事證、最後作成調查結果。事業單位不能不處理、長期拖延,或沒有實質調查就直接結案。 事業單位調查職場霸凌案件期限多久? 事業單位若是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依規定應於「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如有特殊情形,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雇主也必須在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正式作成霸凌是否成立決定。 事業若是僱用勞工人數30至99人,依規定必須在「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如有特殊情形,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若是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依規定雇主必須在「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如有特殊情形,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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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薪資擬沒5萬不得面議!揭露門檻將調高

徵才薪資擬沒5萬不得面議!揭露門檻將調高 為促進薪資透明、改善低薪,勞動部規定經常性薪資四萬元以下的職缺,不得寫「面議」,必須揭示薪資範圍。勞動部近年研議再提高揭露門檻,至今只聞樓梯響。最新審計報告指出,去年初任人員平均薪資已經3.9萬元,逼近4萬元大關,超過七年未調整的揭露門檻,早就無法反映勞動市場薪資水準。 勞動部官員說,目前朝向最低工資1.75倍的方向研議,目前仍在法制作業中。若以今年最低工資29,500元計算,揭露門檻為51,625元。 勞動部在2018年修訂「就業服務法」,明定事業單位徵才薪資未超過4萬元,必須揭示薪資範圍,不可再寫「面議」;並且公布指導原則要求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擇一揭示,區間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當初的4萬元門檻,是以2017年初任人員平均薪資27,055元乘以1.48倍,但隨著初任人員薪資年年提升,勞動部兩年前開始研議提高揭露門檻,以2023年初任人員薪資35,000元計算,乘以1.48倍,約51,800元,初擬門檻訂為5萬,涵蓋約九成職缺。 不過,顧及修法頻繁性,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於2024年十月決議,改以最低工資的一定倍數作為揭露數字,門檻隨最低工資調升,當時要求勞動部研議方向為最低工資的1.75倍。 但審計部指出,2025年的初任人員平均薪資為3.9萬元,已趨近現行薪資揭露門檻,超過七年未檢討,迄今勞動部仍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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